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职执行代表职务每年占用的时间,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不少于15天,县代表不少于10天,乡代表不少于7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