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每个代表至少应当编入和参加一个代表小组的活动。

每个代表小组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为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活动。代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2次。代表小组每次活动的内容,由代表小组组长征求代表意见确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