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