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价值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