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价值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