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与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与管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与管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本市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