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洪、排涝、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河湖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