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未标注

,将第一项中的“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将“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修改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将“社会公益设施”修改为“公益设施”;将第四项中的“权属”修改为“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将第八项中的“依法”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房地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房地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将《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第四条中的“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发改(价格)、市场监管”。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