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0年9月25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0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将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