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交接物业建设档案资料、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签署书面物业交接记录。物业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物业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物业服务管理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