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分期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