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贴的预算和结算情况;
(六)维修资金或者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
(七)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布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重新公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更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