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
(三)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四)督促物业服务人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督促业主配合或者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六)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七)依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依照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