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具备解危能力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险情,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