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安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历史建筑、军事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