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运行或者维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