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发展改革和经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目录,淘汰落后产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