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