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二章 组织成员第十条有效依照民主程序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载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