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第五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推广与保护耕地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