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第一百四十一条有效(《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