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邮件处理中心和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智能投递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相关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