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件上标注寄件人联系方式,对无联系方式或者联系方式无法识别的快件,收件人提出查询要求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查询便利。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改变约定的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