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邮政普遍服务投诉之日起七日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对邮政管理机构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