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邮政业务代办单位、住宅区或者单位收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传递邮件,并对邮件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对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