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热源、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

城镇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材料、器具。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供热设施及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完善信息档案和数据库。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