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