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管控要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生态控制区域应当控制开发强度和产业门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