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有效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公园城市规划,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批、更改公园城市规划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的;(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