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安全设防标准,科学规划布局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地震设防、气象灾害防御、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防汛抗旱、城市防洪排涝、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定期开展检查、维护、更换和升级改造。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有条件的区域布局综合管廊,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管廊系统。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食品、药品重大安全风险防范,推进食品全链条监管和生产环节基本药物全覆盖抽样检查,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