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制定绿色建筑考核和激励措施。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绿色建筑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息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

本市新建建筑应当百分之百落实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