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园城市,是指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有机融合,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宜、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现代化城市,是开辟未来城市发展新境界、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发展高级形态和新时代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的新模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