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第十六条有效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指挥车、应急医疗救援车和120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医疗急救标识和急救设备、设施等,由医疗机构根据120专用救护车实际运行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更新。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保障120救护车专车专用,禁止用于执行非社会急救医疗任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