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社会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指挥车、应急医疗救援车和120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灯具、警报器、医疗急救标识和急救设备、设施等,由医疗机构根据120专用救护车实际运行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更新。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保障120救护车专车专用,禁止用于执行非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