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花儿文献、实物等资料的;(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