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花儿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