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和提交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和有关材料的;

未按要求研究处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审计、审计整改的初审意见、审查意见、审议意见,未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

(三)未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核实和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