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提交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上年未整改完毕的审计查出问题的继续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