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日常保护管理,进行日常监测、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
(三)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配合开展考古工作;
(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六)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八)建立健全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
(九)其他与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