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日常保护管理,进行日常监测、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

(三)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配合开展考古工作;

(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六)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八)建立健全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

(九)其他与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