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