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