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村庄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执法能力建设。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选聘专业人员,引导、支持规划师、建筑师和工程师下乡服务,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