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途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应当将促进农村经济文化建设、改善村庄出行条件、村庄供水及排污设施等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