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六条有效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村庄垃圾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