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村庄垃圾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设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