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向依法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农村村民在自建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向依法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实。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现场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文件。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和规划核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管理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