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即开展营业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外从事犬只交易,在城市道路、广场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其他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