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外埠来本市举办犬类销售、展览、演出等活动的,所携犬只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