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诊疗机构和其他居民发现狂犬或者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捕杀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