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在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偿托养服务。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在保障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兴办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