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当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