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如果在本地,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户口所在地参加投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