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采取批评、引导、心理矫治等措施严加管教;经多次教育和矫治无效的,可以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