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辖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